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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佐登堡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566****17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84民初4456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40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佐登堡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0723.67元及利息59237.99元; 二、被告陈国胜、黄秀英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佛山市佐登堡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934.96元(已由原告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2351.43元,被告佛山市佐登堡木业有限公司、陈国胜、黄秀英负担19583.53元(原告同意多预交的受理费19583.53元,由三被告向其迳付,本院不再进行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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