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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市监处〔2016〕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假药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162.90元(323703.60-295540.7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02
    决定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汪少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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