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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微山班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82657****0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826民初1793号
    案号 (2019)鲁0826执14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19-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微山班固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5 500 000元及利息742 324.62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15 50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微山县金坤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微山班固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本息在最高债权余额18 00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桂东、班昌利、班昌廷、任守燕对被告微山班固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本息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微山县金坤建材有限公司、李桂东、班昌利、班昌廷、任守燕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微山班固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 254元,由被告微山班固建材有限公司、微山县金坤建材有限公司、李桂东、班昌利、班昌廷、任守燕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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