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市二税稽罚〔2019〕1036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上述“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违法行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0.51倍的罚款,即罚款21,472.65元,并责成你单位补扣个人所得税。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30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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