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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二税稽罚〔2019〕103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上述“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违法行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0.51倍的罚款,即罚款21,472.65元,并责成你单位补扣个人所得税。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30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