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锦恒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73****399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3815号 |
案号 | (2019)粤0104执410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一偿还贷款本金12243282.33 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1月20日,利息为89988.13元、罚息为582497.99元、复利为4281.36元;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2243282.33 元为基数,按《并购借款合同》(编号:北京路支行2013年项借字第001号)约定标准计算】; 二、对被执行人一所持有的被执行人二的800万股权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被执行人二名下的抵押物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117号之一三层、201房、202房、101房、102房负一层、501-517房、601-617房、008-024车位、040-163车位、185-194车位、216车位、217车位、220-284车位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被执行人三、四对被执行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保全费5000元; 逾期履行上述债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判决书规定还款日期起计至实际清偿贷款之日止)。 以上暂计:12248282.33元(暂计至2019年1月2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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