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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义卫公罚〔2021〕3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一般情形,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600元以下”的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5
    决定机关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