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华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MA****851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3民初5683号 |
案号 | (2021)皖0123执13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华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认欠原告湖州唯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94400元,同时向原告承担其聘请律师产生的代理费6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154400元;二、被告安徽华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本协议第一项内容向原告湖州唯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合计215万元及自2021年1月1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其中2021年2月28日支付15万元及利息(利随本清),2021年5月31日支付50万元及利息(利随本清),2021年9月30日支付下剩的150万3元及利息(利随本清);原告湖州唯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4400元货款本金及其他诉请主张;三、如被告安徽华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湖州唯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履行债务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6287元,减半收取1314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43.5元,由原告湖州唯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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