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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明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0056****10X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02民初4379号
    案号 (2021)豫0702执7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明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书华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至2020年7月27日为1022466元,之后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 二、河南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刘明星、郑红霞对上述第一项内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王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0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9207元,由承担55672元,新乡明大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明大置业有限公司、刘明星、郑红霞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院诉讼费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区支行;开户名称:新乡市红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账号:41001558710050204441;交纳时务必备注案号与交款人),王书华承担13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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