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MA****B33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12民初679号 |
案号 | (2021)苏1012执33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丽江华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15984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1349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以80994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749元,由被告丽江华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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