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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B33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12民初676号
    案号 (2021)苏1012执29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2-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国民运力新能源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33568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459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以2335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33568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国民运力新能源运营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3374元,由被告贵州国民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贵州国民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事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深圳国民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6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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