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8317****0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民终8596号 |
案号 | (2019)豫0183执7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11 |
发布日期 | 2019-04-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3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 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新有借款本金904000元; 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新有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4月21日起以本金1000000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4月22日起以本金90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武慧玲、钱利刚、尚海涛、刘晓辉、新密市汇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武慧玲、钱利刚、尚海涛、刘晓辉、新密市汇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24元,由王新有负担900元,由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武慧玲、钱利刚、尚海涛、刘晓辉、新密市汇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1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25元,由王新有负担900元,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负担54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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