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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317****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83民初2647号
    案号 (2018)豫0183执27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31
    发布日期 2018-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庄支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461667.49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以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全部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密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庄支行支付律师费129233元; 三、被告刘晓辉、刘彦鹏、尚海涛、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579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刘晓辉、刘彦鹏、尚海涛、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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