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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806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23号
    案号 (2020)粤1971执恢8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茂名建筑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光耀偿还借款本金1920000元及利息(以192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8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92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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