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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柯亚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806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559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32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3
    发布日期 2016-03-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茂名建筑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文兴林支付货款1419214元及违约金(以141921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1‰的标准自2014年12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总额应以本金为限)。  二、被告茂名建筑集团第四有限公司对被告茂名建筑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李邱对被告茂名建筑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文兴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304.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茂名建筑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茂名建筑集团第四有限公司、李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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