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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向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75****994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8民初1994号
    案号 (2017)苏0508执24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6
    发布日期 2018-0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苏园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088871.54元(其中本金6000000元、利息88871.54元)、垫付款利息(以6088871.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苏园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26933元。 三、被告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佘昌、陈琦对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以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苏州市苏园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相卫东、徐美英抵押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194号的房产(含土地使用权)在2596800元限额内、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18-10号的房产(含土地使用权)在2747000元限额内、苏州市金门路108号1213室的房产(含土地使用权)在762100元限额内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以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苏州市苏园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的6000万元股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75元,减半收取280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088元,由原告苏州市苏园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32元,由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265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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