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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智罚处字〔2021〕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儿童服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一部分第十四条第三款:“较轻标准(含从轻处罚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法定幅度下限+(法定幅度上限-法定幅度下限)×20%以上,不满法定幅度下限+(法定幅度上限-法定幅度下限)×40%给予处罚。”,以及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一条第(二)项第2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处罚:(二)裁量标准:2、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超出安全指标标准值不满1倍的;(2)超出安全指标有2个的;(3)生产已销售产品货值5千元以下;(4)主动追回全部已售产品的”之规定,因当事人经检验质量指标不合格超标准值不满1倍且不合格项仅为2个,生产已销售产品货值5千元以下,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按较轻标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3.4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1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单小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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