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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市监案处字〔2017〕第2902016180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0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0
    决定机关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秀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