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青市监案处字〔2017〕第29020161808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0元;责令停止发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0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秀琬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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