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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春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229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六商初字第00985号
    案号 (2016)苏0116执7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4
    发布日期 2016-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颖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95元,由被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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