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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汾新洪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100075****660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民终2697号
    案号 (2019)晋0105执17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3
    发布日期 2019-05-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变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临汾新洪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垫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01万元及从2017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罚息; 三、变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山西博石成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垫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01万元及从2017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罚息; 四、变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告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蔚宪宏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审案件受理费2465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审被告临汾新洪达建材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4828元,由原审被告山西博石成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4828元。 上诉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上诉费7600元、上诉人山西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上诉费24656元由临汾新洪达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博石成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蔚宪宏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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