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宝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292744-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04民初3927号 |
| 案号 | (2019)皖0504执61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 发布日期 | 2019-06-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安徽省梦都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3.94万元。 二、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中的1595.94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马鞍山市宝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对王军上述借款本金中的40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鞍山市宝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王军追偿。 四、驳回安徽省梦都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王军、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宝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999元,由王军、马鞍山市宇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宝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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