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亳州市国一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60067****404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民初316号 |
案号 | (2020)皖16执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亳州市国一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桂荣借款本金34200000元及利息(2019年2月24日前的利息为4070000元;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利息以34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张振中、于春贤、张雨、王丹鹏、安徽国一堂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申桂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17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亳州市国一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张振中、于春贤、张雨、王丹鹏、安徽国一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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