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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8****628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1民初19160号
    案号 (2019)粤1971执恢10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10-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66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766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10日前的利息为895800元,2017年7月11日后的利息按1%月息计至全部本金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和置地有限公司、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八墅精华投资企业对被告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690.6元、保全费5000元(俩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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