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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玉市监 公处 [2019] 1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新天地店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7
    决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玉泉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俊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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