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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众祺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3MA****LH5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403民初86号
    案号 (2021)豫0403执7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平顶山市众祺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汝州昊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83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3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汝州昊明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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