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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7****1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982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恢20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成希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92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3929.5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4.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执行和解协议主文:(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书)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前每月支付6561元给东莞市成希电子有限公司,如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任一期没有按期足额支付给成希公司,则成希公司有权按照原生效判决书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并有权以未付款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8年4月20日起计算货款利息。周昌镜自愿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执21661号案件中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成希公司的全部货款、利息,逾期迟延履行违约金、诉讼费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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