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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7****1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民终15671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13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19261055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日作出(2016)粤0306民初14752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一、判令被申请人一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二凌娌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运输费人民币47259.45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47259.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6年5月10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判令申请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被申请人一损失10000元。后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7)粤03民终15671号民事判决,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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