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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连曙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0775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晋市法民初字第5号
    案号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2
    发布日期 2016-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晋城市晋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19326072.8元。二、被告晋城市晋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2014年11月21日起以19326072.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0%的借款利率计收的利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的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的复利,支付原告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爽币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改兰、刘有旺、连曙明、陈玲玲、陈晋民对被告晋江公司向原告承担的义务附连带责任;四、原告对担保人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西马匠村西的6宗土地的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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