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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桂林市京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覃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0477****180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04民初392号
    案号 (2020)桂0304执5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8-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林市京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国能租金13 328元; 二、被告桂林市京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国能拖欠房屋租金产生的滞纳金 1 819元; 三、被告桂林市京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国能违约金4 998元; 四、驳回原告李国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市京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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