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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东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30156****894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新23民终983号
    案号 (2021)新2301执52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2-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上诉人新疆东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被上诉人钟东垫付款50,000元,若上诉人逾期付款,则被上诉人钟东有权按照原审判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内容申请执行。 二、被上诉人钟东自愿放弃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673元(被上诉人钟东预交),由被上诉人钟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5元(上诉人新疆东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857.5元,由上诉人新疆东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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