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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码上播(北京)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72R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13152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4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松对被告码上播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依约对码上播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都建彬、乔世民、何莎莎作为码上播公司的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现不能证明码上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原告要求三股东对码上播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乔世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后果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码上播(北京)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屈小萍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3月16日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按年利率6%,自2019年6月1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被告王松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码上播(北京)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屈小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84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444元,由被告码上播(北京)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松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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