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0067****584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91民初15309号 |
案号 | (2021)豫0182执23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付秀梅本金39万元及利息共计42.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付秀梅律师费6万元及差旅费12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尹纪忠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尹纪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付秀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2元,减半收取4856元,由被告武汉大江豪新材料有限公司、尹纪忠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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