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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恒瑞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晓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3039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11民初3898号
    案号 (2017)辽0111执10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0
    发布日期 2017-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恒瑞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一镇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 二、被告沈阳恒瑞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一镇信用社借款利息人民币404286.78元,自2016年7月5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943元,由被告沈阳恒瑞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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