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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恒瑞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晓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3039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苏民三初字第00839号
    案号 (2016)辽0111执25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2
    发布日期 2018-08-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恒瑞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丽波购煤款人民币521800元。 二、被告沈阳恒瑞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丽波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数额为以人民币5218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8元,由被告沈阳恒瑞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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