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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77514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民二初字第00025号
    案号 (2015)鄂红安执字第000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04
    发布日期 2015-10-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湖北宏鑫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为其垫付的承兑汇票本金34989500元,并支付逾期罚息(自2014年7月17日起,按本金34989500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湖北宏鑫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5万元。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对以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武他房证字第2013003099号他项权证记载的武汉地产集团伟业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16层房屋;武他房证字第2013002999号他项权证记载的武汉市康怡经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满春路特1号的房屋;武他项(2014)第253号他项权证项下记载的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民伦街WP-94-0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武他房证字第20133012290号他项权证记载的程重辉名下坐落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康怡花园2栋1单元夹层1、2室、1层12号、1层13号商网,2层5号,2层6号商网。 四、武汉地产集团伟业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市康怡经贸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君盛经贸有限公司、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程重辉、祁望芝、胡思静、程蓓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宏鑫实业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武汉地产集团伟业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市康怡经贸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君盛经贸有限公司、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程重辉、祁望芝、胡思静、程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北宏鑫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湖北宏鑫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地产集团伟业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市康怡经贸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君盛经贸有限公司、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程重辉、祁望芝、胡思静、程蓓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刘月华负责清偿。 六、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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