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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东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7910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411民初1094号
    案号 (2018)辽0411执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20-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抚顺东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给付原告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130324元; 驳回原告金柏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2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抚顺东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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