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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联合畅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MA****C22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04民初2544号
    案号 (2020)辽1104执1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联合畅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董逸群借款106,485.00元及利息(以106,48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0元(董逸群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辽宁联合畅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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