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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付树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7072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常商初字第00142号
    案号 (2016)苏04执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7
    发布日期 2016-03-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江威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31249226.01元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自2015年1月6日起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17988640.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4%计算的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792785元; 二、常州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江苏江威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本金1000万元对应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常州市长丰塑料有限公司、樊中江、陈秀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江苏江威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本金2500万元对应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江苏江威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本金1500万元对应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江威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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