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55****385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05民初9054号 |
案号 | (2019)豫0105执122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19-10-14 |
已履行 | 15085.87 |
未履行 | 4491967.63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人文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借款400万元、利息389575.66元、复息18120.84元(利息、复息计至2017年11月23日,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郑州人文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律师代理费51880元; 三、被告史黎萌、史来帅、史亚玲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史黎萌、史来帅、史亚玲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郑州人文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1亿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郑州人文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郑州人文商贸有限公司、史黎萌、史来帅、史亚玲、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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