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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55****385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05民初18272号
    案号 (2019)豫0105执9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1
    发布日期 2019-05-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青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崔恒光借款30万元,并给付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潘青青追偿; 三、驳回原告崔恒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8元,由被告潘青青、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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