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戚元庆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69143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802民初483号 |
案号 | (2018)豫0802执3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日期 | 2018-06-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新恒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669761.2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法: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0.25‰计算至2016年7月1日;罚息的计算方法:自2016年7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0.25‰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法: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0.25‰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晓富、李卫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2362元、保全费260元,由被告焦作市新恒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晓富、李卫华负担。该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结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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