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69143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802民初1074号 |
案号 | (2017)豫0802执8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02 |
发布日期 | 2017-12-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倍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2014年商银借字第0701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781481.4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781481.45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按照月利率8‰计算;罚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781481.4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照月利率12‰计算;复利的计算方法:以合同期限内应付而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自2015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 二、被告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杜长中、高运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296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焦作市倍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杜长中、高运花承担。该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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