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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综执罚字〔 2017 〕第7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威仕达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于2008年至2009年期间,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海宁市尖山新区安江路南、仙侠路西的公司厂区内新增八处建设。八处新增建设包括:①建筑一位于厂区北侧大门口,为一层长方形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仓库,用于危化品贮存;②建筑二位于厂区南侧,为一层长方形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污水池,用于污水处理;③建筑三位于厂区西侧靠近围墙,为一层长方形砖混结构的简易房,用于物品堆放;④建筑四位于厂区南侧,为一层长方形钢结构的彩钢棚,用于物品堆放;⑤建筑五位于厂区南侧(建筑二南侧),为一层“L”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附属用房,用于污水处理;⑥建筑六位于厂区南侧(建筑物五南侧),为一层长方形钢结构的彩钢棚,用于物品堆放;⑦建筑七位于厂区南侧,为一层长方形钢结构的简易房,为水泵房;⑧建筑八位于厂区北侧,为一层长方形钢结构的简易房,用于门卫室。上述建设均已完工,现出租给海宁续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经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测得建筑一至建筑八的建筑面积分别为232.94平方米、506.15平方米、371.35平方米、516.39平方米、147.58平方米、128.41平方米、41.47平方米和14.34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1958.63平方米)。经嘉兴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核算,上述建设总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贰仟壹佰捌拾柒元整。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认定上述建设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且建筑一和建筑二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同意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三至建筑八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不同意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13
    决定机关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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