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台坤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倪俊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01302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民调确字第0002号 |
案号 | (2014)东执字第015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3 |
发布日期 | 2016-01-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台坤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东关市场金鑫商贸城38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楼牌号位:3101~3103、3105~3113、3115、3116、3120、3121~3123、3125、3129~3133、3135~3139、3152、3153、3155、3156~3161); 二、被申请人东台坤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五申请人购房款3313556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313556元从2013年9月10日起按月息6‰计算),此款汇至徐广梅银行账户履行(户名:徐广梅,开户行:中国银行富安支行,卡号:6216686100000145610),如被申请人不按约支付本息,五申请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连同购房款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在被申请人东台坤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二款给付义务后2个工作日内,五申请人办理申请撤销东台市东台镇204国道西侧东关市场金鑫商贸城上述38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被申请人协助五申请人办理相关退税、维修基金手续。如五申请人拒绝办理撤销备案手续,被申请人有权要求五申请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本息; 四、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再无其他纠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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