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19]36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9年7月4日、7月8日、7月19日、9月3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电镀饰品加工,已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的二期建设项目已建成,设有2条半自动挂镀生产线、1条全自动线路板电镀生产线等设备,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已投入使用。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肆拾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2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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