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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浦洋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8271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5民初3568号
    案号 (2021)苏0505执37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浦洋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1823300元和利息27960.32元及罚息(以1851260.32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并上浮80%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8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息总额应扣除500000元)。二、被告阮文铨、肖云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在最高额150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98563161。)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46元,减半收取1497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573元,由被告苏州浦洋物资有限公司、阮文铨、肖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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