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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长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7945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武商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渭滨执字第000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6
    发布日期 2015-0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改性塑料厂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19369元及该款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092元,由被告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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