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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长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7945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渭滨民初字第01969号
    案号 (2015)渭滨执字第000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6
    发布日期 2015-0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原告焦作飞鸿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货款917552.42元。 二、原告焦作飞鸿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在被告陕西宝鸡长岭冰箱限公司支付货款917552.42元中未开票货款75238.90元的同时向告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开具75238.90元货款的增值税发票。 三、本案诉讼费12980元,减半收取6490元,由被告陕西宝鸡岭冰箱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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