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雪龙黑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邢雪森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09072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大民初字第13628号 |
案号 | (2016)京0115执6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446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4 |
发布日期 | 2017-03-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雪龙黑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南郊农场利童食品厂电费八千五百一十八元四角四分、水费八百一十九元,共计九千三百三十七元四角四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被告雪龙黑牛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南郊农场利童食品厂清理卫生费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三、确认被告雪龙黑牛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将坐落于北京南郊农场利童食品厂北院的房屋腾退给原告北京南郊农场利童食品厂;四、驳回原告北京南郊农场利童食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零六十八元,由原告北京南郊农场利童食品厂负担一万三千九百六十元(已交纳),由被告雪龙黑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百零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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