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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益朝(消)行罚决字〔2019〕0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0月18日,我大队受案,对该单位生产副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振亚,主管张超进行了调查询问。2019年11月27日,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一万元的处罚,该单位已于11月28日缴纳了罚款一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7
    决定机关 益阳市朝阳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