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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673****79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91民初533号
    案号 (2020)皖0191执恢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5-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辉青禾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10303232.78元、期内利息313178.78元、保理服务费156589.38元、罚息133903.77元(暂计至2018年1月5日,此后以10303232.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保理融资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辉青禾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5000元; 三、被告张之洞、被告北京商无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之洞、被告北京商无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神州霞光(北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永辉青禾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47元,公告费8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067元,由被告神州霞光公司、被告商无域公司、被告张之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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